近年来,我县发生多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累计高达2.3亿元,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地产理财”“股权理财”“金融互助理财”等各类噱头,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心存侥幸,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陈某某成立某商贸公司,代理某酒。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多次以进酒、生意周转为由向丁某某等29人借款1274万元,并许以2%-6%不等月息,初期陈某某所借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等,后因盲目扩大规模、经营亏损丧失偿还能力,仍继续以投资为由向他人借款,并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前期借贷本息,无法偿还巨额高息债务,于2015年11月份逃匿。
2018年9月,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当地法院至今因未查询到陈某某名下可供查封、扣押及冻结的涉案资产,丁某某等29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018万元。
案例二:
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至今,刘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超市的人流量,以超市备货、在外地投资和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采用口耳相传的方式,许诺高额利息,在当地城关镇等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资金向外出借、投资。共计集资金额376万元,涉及人数63人,后因借款、投资不能收回,无力偿还存款人资金。
2021年11月,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截至目前,仅清退资金67万元,63名集资参与人共损失金额308万元。
按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广大群众的防非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如有闲钱,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去理财,警惕“高息零风险”投资项目,你看到的所谓“有钱人”:表面是个大土豪,其实是个穷光蛋,往往欠有大量巨额债务。遇到此类情况要与家人子女沟通,重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远离非法集资,守护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