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金寨籍在北京市创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组织,是经金寨县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金寨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金寨县安置一区2号楼305室。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一)党建引领,凝聚力量。积极推进协会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建引领,严格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广泛联系金寨在北京创业人士和其他优秀人才,搭建交流沟通、资源共享的平台,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三)推介金寨,服务招商。组织引导金寨在北京创业人士积极为家乡发展做贡献,为他们服务金寨、回乡创业提供服务、创造条件。积极宣传推介金寨,加强对外联系,全面服务于金寨在北京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四)京地结合,服务家乡。充分利用北京的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在金寨创业的企业家和全国各地金寨籍企业家来京商务活动提供服务; 为金寨人民来京就医、求学、就业提供服务保障;为金寨在北京上大学的学子们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协会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金寨籍在北京创业人士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
(四)愿意参加按本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讨论、审查本会其他会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金寨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在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不能担任本会理事的,由理事会研究提出增补人选,提交会员大会补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拟提交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聘任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为本会服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金寨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报请金寨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后,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亦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其他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不在位时代理会长履职;
(二)按照会长意图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党委或政府单位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由会长审批。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
(三)日常工作及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到金寨县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金寨县行政审批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金寨县行政审批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金寨县行政审批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