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和协会声誉,充分发挥其作用,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入会由协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分为协会会员、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协会副秘书长、协会副会长副监事长、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协会监事长。

第七条  专委会必须由协会会员组成,会员有权参加各专委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会,应提交:

1、填写入会申请表,下载入会申请表word文件。

2、个人会员填写申请表即可,单位会员须提供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上传,包括:

(1)企业简介1份(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主要业绩、核心技术);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

入会流程为:

1、阅读入会须知和章程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理事会批准入会

4、交纳会费

5、发放电子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十条  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为在京会员提供服务,获得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会向会员推送《金京微话》和微信公众号,方便会员及时了解协会动态;

(四)会员可登录协会网站,查看协会网站相关信息;并享有产品入驻乡村振兴的专属网页,可上传和更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产品展示和企业信息交流等,促进会员发展。 

(五)协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六)会员可向协会提出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和赌点,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调研,解决技术难题和发展瓶颈。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产品展示展览以及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参与协会组织的调研,为金寨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关于销售金寨农特产品,推介金寨文旅活动,促进金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数据汇报,服务来京就医求学助人事宜,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务等。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

(一)个人会员

1.协会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

2.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每年缴纳5000元;

3.协会副秘书长每年缴纳10000元;

4.协会副会长、副监事长每年缴纳20000元;

5.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30000元;

6.协会会长、协会监事长每年缴纳50000元。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0元。 

 

第十七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

第十八条  会员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发票。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不得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可在协会网站企业专属网页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金京微话》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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