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协会会员每年缴纳2000元;
2.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每年缴纳5000元;
3.协会副秘书长每年缴纳10000元;
4.协会副会长、副监事长每年缴纳20000元;
5.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30000元;
6.协会会长、协会监事长每年缴纳50000元。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20000元。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次年度会费,并汇入本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
金寨县在外(北京)创业者协会筹备组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