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现就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以及上述区域外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范围内猎捕。
四、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对禁猎期作适当调整。
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
七、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八、林业、农业农村、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