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相关工作,进入社会公示阶段。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经材料复核、专家初评、申报人答辩、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共958人),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起2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反映(信函以发送日期邮戳为准,传真、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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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2月19日